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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水利移民扶持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4-25

  威海市水利移民扶持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规范扶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和小型水库移民帮扶基金项目。 

  第三条  移民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变化产生的结余资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市下达的年度项目投资指标,合理选择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省结余资金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应在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之内选择项目。项目选定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经审核后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其中备案项目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直接审批。 

  第五条  合理安排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产生的结余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项目应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选定。项目选定后,由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由市级审批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市下达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是移民项目实施前期工作的核心内容,应实行单个项目编制,并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  实施方案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方案要包括项目概述、必要性、可行性、方案比选、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水土保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内容;工程设计、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内容要达到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工程设计图纸要满足施工要求。涉及征地迁占、水土保持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勘察、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材料。 

   生产经营类项目要有生产工艺、流程、经济效益分析和经营管理意向书,明确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方式,确保移民群众受益。 

  实施方案具体按照山东省水利移民管理局制定的《XX年XX资金XX县(市、区)XX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进行编制。 

  第九条  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使用移民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移民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县级水利移民管理机构申报,经市水利移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水利移民管理局审批;使用移民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移民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县级水利移民管理机构申报,经市水利移民管理办公室审批;50万元以下移民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县级水利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实施方案未经批复,不得组织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应组建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区域移民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建设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县,项目法人可以在乡镇设立项目建管部,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移民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移民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其余移民项目可采取议标和委托方式,或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确定施工单位;鼓励采取项目打捆方式,实行“四制”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入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水建字〔2012〕8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建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不得将工程转包。除合同约定之外,严禁分包。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进行公示,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移民扶持资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措施等。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度。项目法人对移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负总责;移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移民项目的工程质量与安全负责任;县级水利移民管理机构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需少量设计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因采购或供料等原因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应征求设计人员和项目法人的意见。主要建筑物结构、等级、参数发生变动或直接工程费变动超过20%的,其设计变更须报原实施方案审批单位批准。设计变更文件和现场商洽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要求,委托质量检测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凡未经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要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向移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凭证,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水利移民资金与有关部门投入资金或村民自筹资金整合使用的项目,应一并进行会计核算。村民自筹资金应根据筹资人意愿使用,并单独设立资金使用台账,其他部门资金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要按照《水库移民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编报财务决算。办理施工结算前,项目法人须委托审计机关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和专人管理,专项用于移民项目扶持,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报账按照《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6〕5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的,资金需由国库直接支付到工程建设单位,避免以拨代支情况发生。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在工程完成后半年内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实施方案批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效益指标完成及评价情况,档案资料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管理工作报告;(2)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3)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4)竣工图;(5)竣工财务决算报告;(6)结算审计报告;(7)监理报告或质量监督报告;(8)质量检测报告;(9)施工管理报告;(10)其他与移民项目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项目法人与有关部门、镇(街道)、村庄(社区)落实项目管理措施,签订交付使用和管理协议,竣工验收后交付管理运营。 

  第二十九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验收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10〕4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查暂行办法》(鲁水移字〔2012〕32号)规定,移民项目应接受省、市水利移民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建设程序等进行的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移民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审计及监督检查,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培训项目按《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鲁水移民字〔201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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